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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地 / 各區道路用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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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7 週三 202417:00
  • 【土地稅法】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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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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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4 週三 202417:00
  • 【土地稅法】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徵收,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這個問題分為下面2種情況來說明:
1.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2.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79.2.5台財稅第780464372號函)
 (財政部83.1.18台財稅第8222817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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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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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0 週三 202418:00
  • 【土地稅法】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依照民國77年7月15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免徵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請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畫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便國稅局查核。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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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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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0 週三 202317:00
  • 【公設用地】道路用地如何處理?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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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道路用地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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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三 202317:00
  • 【公設用地】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民法有關通行權之說明 :
1: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2: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3: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4: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他人有通行權者。
(2) 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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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道路用地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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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9 週三 202317:00
  • 【公設用地】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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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道路用地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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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5 週三 202317:00
  • 【公設用地】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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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1 週三 202317:00
  •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為何要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公告土地現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已為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及土地稅法第33條所明訂,且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主要作用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政策目標,另外,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也是本府重要稅源,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以充裕本府財政,推展各項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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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31 週二 202318:00
  • 【自用住宅定義】夫妻等共有土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夫妻等共有土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共有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面積為限。
(2) 夫妻共有土地,持分面積合計未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且該土地上夫妻共有兩棟相鄰房屋已打通合併使用,如符合同法第九條規定,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3) 夫妻共有土地,二人均設籍於該地,夫或妻持有之該地號土地部分,如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夫妻二人分別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面積限制內,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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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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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4 週二 202317:00
  • 土地登記篇 Q6-1:信託登記是否要先至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信託登記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及契稅條例第14條之1第1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如果依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則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提醒您信託登記還是要至稅捐處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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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 買賣專區】持分土地 / 道路用地 / 繼承土地 / 畸零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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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可以延期嗎?
  • 土地登記篇 Q2-2:繼承系統表常見誤漏
  • 土地登記篇 Q2-1:繼承系統表的「標準」切結語為何?
  • 土地登記篇 Q1-2:起造人2人以上協議,要不要附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篇 Q1-1:申請書的原因發生日期如何填寫?
  • 如果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龐大繳納困難,可以分期繳納嗎? 需要付利息嗎?
  • 何時要申報遺產稅?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 土地登記篇 Q5-1:權狀遺失書狀補給如何辦理登記?應備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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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08/21] 訪客 於文章「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收購持分土地~0...」留言:
    抱歉~~~公司目前沒有收購到石碇區土地....
  • [19/08/12] 訪客 於文章「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收購持分土地~0...」留言:
    你好,請問我於新北市石碇有持分土地想貸款,但面積都不大,有建...
  • [18/01/08] 訪客 於文章「((黑心房東)) 揪出來 實名認證 的租...」留言:
    人心不古蛇吞象 大難自取天記錄...
  • [17/09/09] 訪客 於文章「市地重劃~收購持分土地~0982-683...」留言:
    請問:若繼承阿嬤的土地時……無地號,要如何查詢呢? 之前曾經...
  • [17/08/05] 訪客 於文章「【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持分土地.房屋...」留言:
    你好:請問我在鶯歌,八德有一些持分的土地分別有林地旱地田地以...
  • [17/07/10] 龍~~~ 於文章「【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持分土地.房屋...」發表了一則私密留言
  • [17/07/04] 訪客 於文章「【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持分土地.房屋...」留言:
    請問嘉義六腳的持分土地有收購嗎? 姚淞文 09099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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