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龍~~~ 的頭像
龍~~~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地 / 各區道路用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