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2.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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