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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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不對。
2.直系血親卑親屬出生別或稱謂漏寫或寫錯。
(1)婚生子女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
(2)養子女以「養子、養女」表示,不列其生家之出生別。
(3)如果涉再轉或代位繼承,有孫子女為繼承人時,孫子女亦以其出生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不以「孫子、孫女」。
3.繼承情形(繼承、拋棄)未填寫。
4.切結語誤漏(標準切結語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5.立表人應為「申請人」(寫「繼承人」也可以,不能寫「納稅義務人」)。
6.立表日未寫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日。
7.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住址(非法令規定系統表應記載事項,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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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補發原因證明文件(權利人書狀遺失、滅失切結書)。
4.身分證明文件。
5.其他依法令應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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