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為下面2種情況來說明:
1.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2.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79.2.5台財稅第780464372號函)
 (財政部83.1.18台財稅第822281788號函)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龍~~~ 的頭像
龍~~~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地 / 各區道路用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