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先後 :

土地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即可能發生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及基地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典權人)優先購買權先後之問題:

於六七年台土字第二0六二號判決中之見解即認為土地政策;避免土地畸零及所有權分散等,係對農地及空地而言。如地上已由第三人建有房屋,即無保護基地共有人,使其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應有部份之必要。六八年台上字第一一四七號判決亦主張應以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更為優先。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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