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屬所有權移轉,非塗銷登記性質,應繳納登記費。
- 10月 17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6-2:塗銷信託登記要不要繳登記費?
- 10月 10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6-3:若已辦竣信託登記,當事人間信託契約內容有變更時,該怎麼辦?
信託內容有變更,而不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委託人應會同受託人檢附變更後之信託內容變更文件,以申請書向登記機關申辦「註記」登記。另外,如果契約書委託人所蓋印章與原契約書相同者,可免再檢附委託人印鑑證明。
- 10月 03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7-1:外國人可否購買或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
外國人可否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需先看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有無平等互惠條件,所謂平等互惠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至於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查詢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繼承臺灣地區之不動產,亦需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
- 9月 26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7-2:外國人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有無限制?
(一)土地使用種類限制:外國人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土地,不得為以下之土地: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
1、住宅。
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3、教堂。
4、醫院。
5、外僑子弟學校。
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7、墳場。
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
1、住宅。
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3、教堂。
4、醫院。
5、外僑子弟學校。
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7、墳場。
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 9月 19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7-3:外國人為投資目的取得土地,何種情形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凡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投資範圍如下: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指下列各款投資:
1.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2.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3.工業廠房之開發。
4.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區之開發。
5.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6.公共建設之興建。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指下列各款投資:
1.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2.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3.工業廠房之開發。
4.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區之開發。
5.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6.公共建設之興建。
- 9月 12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7-4:外國人為投資目的取得土地,何種情形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除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土地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其他買賣案件,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再由審查人員填寫簡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時,除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同函通知地政事政事務所辦理後續登記作業。
- 9月 05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8-1: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如何辦理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 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二) 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應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二) 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應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 8月 29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8-2: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
- 8月 22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8-3:臺灣人民之不動產得否移轉(如:買賣、贈與...)予大陸配偶(現已拿中華民國居留證)?
由於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其目的在規範以大陸資金,來臺取得不動產物權,故如欲將自已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大陸籍配偶,因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 8月 15 週二 202317:00
土地登記篇 Q8-4:大陸地區人民可否取得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即陸資公司),經許可後,始可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民眾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審核結果報請內政部許可,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