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等共有土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共有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面積為限。
(2) 夫妻共有土地,持分面積合計未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且該土地上夫妻共有兩棟相鄰房屋已打通合併使用,如符合同法第九條規定,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3) 夫妻共有土地,二人均設籍於該地,夫或妻持有之該地號土地部分,如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夫妻二人分別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面積限制內,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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