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05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 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 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 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 8月 08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 / 畸零土地】~ 什麼是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
- 8月 01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 / 畸零土地】~ 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增稅「申請要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捐機關提醒: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但在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的當時,其原有後售之土地就須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符合規定。
稅捐機關提醒: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但在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的當時,其原有後售之土地就須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符合規定。
- 7月 25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 / 畸零土地】~ 筆記起來!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增稅「申請要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捐機關提醒: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但在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的當時,其原有後售之土地就須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符合規定。
- 7月 18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 / 畸零土地】~ 子女婚嫁父母贈與財物「贈與稅」如何避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
該局進一步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可贈與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外,尚可享有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總額220萬元內免課贈與稅之權利。
該局舉例,張君的兒子小明及女兒小芳均於2017年度結婚,則張君2017年度贈與財物不課徵贈與稅之總金額為420萬元(對小明婚嫁贈與100萬元、對小芳婚嫁贈與100萬元及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張君的配偶當年度贈與小明、小芳在420萬元範圍內也免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以維納稅權益。
- 7月 11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土地於清查公告後,該如何處理?
一、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二、如非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二、如非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 7月 04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 / 畸零土地】~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之農地「可免這個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其子農地一筆,父親死亡後該贈與之農地,應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若併入遺產總額是否應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地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一、……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徵遺產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王先生父親生前的贈與行為,於贈與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立法意旨,自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6月 27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 / 畸零土地】~ 這要注意!自家地下停車場有收費,房屋稅「不一樣喔」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並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或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未作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其房屋稅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三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住家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課徵。
- 6月 20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 / 畸零土地】~ 贈與公設保留地,具備「這層關係」免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李先生來電詢問,兄長要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胞弟,應具備何項文件,是否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直系血親可適用免稅規定。婆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姻親,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有關李先生詢問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旁系血親,亦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直系血親可適用免稅規定。婆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姻親,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有關李先生詢問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旁系血親,亦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 6月 13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所稱「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所指為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之:
一、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一、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 6月 06 週二 202317:00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地上權貸款
自從日勝生與台北市政府採地上租賃權承租的「京站」開始, 地上權(無土地所有權)的購屋模式慢慢的已成為購屋新選擇, 尤其政府目前國有地多以「只租不售」的情況下, 地上權的房屋將成為開發商買地的新選擇,不過地上權住宅對於民眾來說都相當陌生, 尤其在「貸款」這一部分, 通常不甚了解。所謂「地上權房屋」指的是僅有房屋所有權,無土地所有權。
所以房價僅為當地市價的6~8成左右。
所以房價僅為當地市價的6~8成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