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種類限制:外國人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土地,不得為以下之土地: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
1、住宅。
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3、教堂。
4、醫院。
5、外僑子弟學校。
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7、墳場。
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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