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你有下列持分的不動產,歡迎您找我,疑難土地處理! 1.持分土地 / 共有房屋 / 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 / 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有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土地 道路用地高價收購 龍先生 ~~~ 0982-683151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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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不對。

2.直系血親卑親屬出生別或稱謂漏寫或寫錯。

(1)婚生子女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

(2)養子女以「養子、養女」表示,不列其生家之出生別。

(3)如果涉再轉或代位繼承,有孫子女為繼承人時,孫子女亦以其出生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不以「孫子、孫女」。

3.繼承情形(繼承、拋棄)未填寫。

4.切結語誤漏(標準切結語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5.立表人應為「申請人」(寫「繼承人」也可以,不能寫「納稅義務人」)。

6.立表日未寫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日。

7.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住址(非法令規定系統表應記載事項,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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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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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2款規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者免附印鑑證明書,又該條所謂「申請書」係指「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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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使用執照之建物,以使用執照之「核發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

2.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之建物,以「建築完成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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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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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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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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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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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補發原因證明文件(權利人書狀遺失、滅失切結書)。

4.身分證明文件。

5.其他依法令應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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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抵押權塗銷時,原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未能檢附者,得附具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辦理。他項權利人已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予申請人後才遺失,得由申請人切結遺失事實,並檢附他項權利人出具表示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辦理塗銷登記,該他項權利證明書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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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本人親自辦理,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抵押 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 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至本所簡易登記案件櫃台辦理。若委託他人代理,則申請人身分證檢附影本切結蓋章即可,另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若為向私人借貸 者,應另附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當然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債務清償證明書)上一定要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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