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 也就是說,繼承人之範圍包含所謂「當然繼承人」(民法第1144條),亦即配偶,以及「血親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而「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以親等近者優先,即子輩優先於孫輩繼承(民法第1139條);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不含繼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但其等之子女並無繼承權);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而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意思是,如果前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另「當然繼承人」即配偶與「血親繼承人」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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