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始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此即「同時存在原則」或「繼承之原則」。故如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原則上無繼承人之資格。

2.數人因同一事變而無法知悉何人先死亡時,就其死亡之時間,向來有「推定強者長活主義」與「推定同時死亡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係採推定同時死亡主義。故如數人同時死亡的情形,則因不符同時存在原則,故應解釋為互不發生繼承關係。

3.如遇海嘯而同時死亡,亦即同時遇難而無從證明其死亡的先後者,則推定為同時死亡,互不發生繼承關係,關於父之遺產,於排除子後,由父之法定繼承人繼承;關於子之遺產,於排除父後,由子之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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