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之效力及其擬制: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1065第1項,稱為雙面之婚生子女);所謂「撫育」,此為擬制之認領行為,而撫育係指係指給予生活費用之支付、物品之備置等照顧行為,均可認為有撫育之事實。 收購 / 畸零地 / 持分土地 /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