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 2項有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所以公寓大廈之建築物,其房 屋與土地之間有一體之特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開設定抵押權或贈與(出售、交換)。且共用部份(即俗稱公設), 亦不得單獨設定 抵押權或贈與、出售、交換。
收購 / 畸零地 / 持分土地 /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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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 2項有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所以公寓大廈之建築物,其房 屋與土地之間有一體之特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開設定抵押權或贈與(出售、交換)。且共用部份(即俗稱公設), 亦不得單獨設定 抵押權或贈與、出售、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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