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移轉,承買共有人兼具出賣人身分,其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應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龍~~~ 的頭像
龍~~~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地 / 各區道路用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