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謂稱「地上權」

買這類建物,應注意那些問題呢?筆者認為至少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注意地租的約定:一般地上權的設定常有約定地租,如有約定地租,則地上權人負有繳付他租的義務。買了這類僅有地上權的建物,即或為土地的地上權,自負有繳付地租的義務,因而應注意地租的數額,且應依約繳納;否則,如有積欠地租達二年的總額者,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地上權(參見《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二、注意「他項權利証明書」的取得:買受有土地所有權之房子的買受人,會拿到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至於買受僅有地上權之房子的買受人,拿不到土地所有權狀,但因有「地上權」,所以會拿到「他項權利証明書」。
三、注意地上權的期限:地上權依其有無定有期限,可以分為「定期地上權」與「未定期地上權」。在「定期地上權」的情形,因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所以,買受人應注意地上權的期限,面對期限將屆,買受人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地上權的工作物為建築物,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人應按該建築物的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參見《民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一項)。
2、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得請求地上權於建築物可得使用的期限內,延長地上權的期間(參見《民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二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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