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經我申請戶籍滕本,我的二位姑姑其為日據時代即給人當媳婦仔請問其有無繼承權. 1.大姑.(大正10年7月1日生) 其戶籍滕本記載如下: "大正11年4月20日養子緣組入戶"與戶主之關係為" 孫". 2.二姑..(大正15年4月2日生) 其戶籍滕本記載如下: "昭和二年3月23日養子緣組入戶"與戶主之關係為" 妹".註記欄上為" 父 張揚 媳婦仔". 請問上述兩位姑姑有無繼承權.
A:依繼承登記法令補通規定地三十八點規定,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為收養之異性幼女,縱本性上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其與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惟日據時期被收養究為養女或媳婦仔,應以收養對方戶籍記事為準,如戶籍記載為「養子入戶」而未註明為媳婦仔,是為養女,如註明為○○之媳婦仔,即為被收養為媳婦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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