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經我申請戶籍滕本,我的二位姑姑其為日據時代即給人當媳婦仔請問其有無繼承權. 1.大姑.(大正10年7月1日生) 其戶籍滕本記載如下: "大正11年4月20日養子緣組入戶"與戶主之關係為" 孫". 2.二姑..(大正15年4月2日生) 其戶籍滕本記載如下: "昭和二年3月23日養子緣組入戶"與戶主之關係為" 妹".註記欄上為" 父 張揚 媳婦仔". 請問上述兩位姑姑有無繼承權. 

A:依繼承登記法令補通規定地三十八點規定,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為收養之異性幼女,縱本性上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其與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惟日據時期被收養究為養女或媳婦仔,應以收養對方戶籍記事為準,如戶籍記載為「養子入戶」而未註明為媳婦仔,是為養女,如註明為○○之媳婦仔,即為被收養為媳婦仔。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龍~~~ 的頭像
龍~~~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地 / 各區道路用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