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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自然人都可以買賣農地,除了法人組織仍有所限制。

民國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大修改,這一天算是農業發展的重要分水嶺,在這天之前,農地政策屬於「農地農有」,也就是農地需農民身分才可以購買,管地又管人。但為讓鼓勵農地活化、減少農地荒廢,都市擠滿人、而農地無人聞問的情況,政府修法,放寬為「農地農用」,即管地不管人。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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