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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該土地已依地籍清理條例辦竣更正、更名、塗銷、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檢證並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查明。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但清查錯誤非屬地籍清理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或屬土地權利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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