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土地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其他買賣案件,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再由審查人員填寫簡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時,除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同函通知地政事政事務所辦理後續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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