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1、 原供營業用土地,嗣變更為無供營業用者,以該營業人辦妥註銷營業登記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認定之,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無供營業用:
(1) 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者,其停業期間。
(2) 營業人已他遷不明,經該管稽徵機關查明處理有案者。
(3) 營業人經依法申請註銷或變更地址登記,因法令規定未能核准,且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地址確無營業者。
(4) 地上房屋實際上使用情形已變更,經房屋所有權人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房屋供自住使用,稽徵機關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查明無出租情事者。
(5) 當事人提出其他足資認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確切證明者。
2、 下列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營業登記,惟實際係在他處營業之情形,視為無供營業用:
(1) 個人計程車,實際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
(2) 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消費市場之魚販,實際營業處所在魚市場或消費市場。
(3) 於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者,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
3、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者,視為無供營業用。
4、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重度視覺功能障礙者,於自用住宅懸掛招牌從事按摩,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自用住宅用地供作命相館使用符合上述情形者,亦同。
5、 其他視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1) 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
(2) 屋簷下供擺設攤販,如無租賃關係,且屋內未供營業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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